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,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粤府办〔2022〕7号)有关要求,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《广东省省直单位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(第一批)》中的《广东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》,详见附件。
特此公告。
韶关市民政局
2022年11月24日
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,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粤府办〔2022〕7号)有关要求,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《广东省省直单位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(第一批)》中的《广东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》,详见附件。
特此公告。
韶关市民政局
2022年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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